| 凡华侨、外籍华人或其亲属在本区要求来我区定居生活,凭有关证明材料,到区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并填写《华侨定居审批表》,经省公安厅批准后,持省公安厅签发的《回国定居证》或恢复(加入)中国国籍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
申请定居入户所需证明材料:
1、申请人的书面报告;
2、担保人的担保书;
3、本区亲属的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或合法的居住地证明;
4、本区居民出国的还需提供出国前户口所在地证明。
台湾居民定居入户
凡台湾居民申请来本区定居入户的,申请人到区对台办提出申请,经批准来本区定居的台湾居民,持省公安厅签发的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及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
申请定居入户所需证明材料:
1、申请定居的书面报告(属委托亲属代办的,还需提交委托书);
2、《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》
3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或其它旅行证件;
4、台湾居民身份证件、出入境证件(无原件的,需提交以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、出入境证件复印件);
5、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。
港澳同胞及其他定居入户
非本区居民移居香港、澳门的港澳同胞或本区居民出国旅游、探亲留学在国外所生小孩,要求来本区投靠亲属;原本区居民移居香港、澳门或国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及出国旅游、探亲、留学的,申请人持有关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《入户申请表》,由派出所逐级呈批,被批准定居入户的,区分局签发《准予迁入证明》,由派出所通知其带本区亲属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
所需证明材料:
1、申请定居及投靠亲属的书面报告;
2、港澳身份证或回乡证、护照等有效证明;
3、投靠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;
4、本区亲属的担保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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